介紹完受資安法管轄的對象定義之後,開始來說明當成為資安法管轄的對象時,會發生以及需要做的事情,這篇將會先以資安法母法開始進行介紹,但僅會針對對組織有影響的條文進行介紹,不會逐條介紹。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
主管機關應衡酌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業務之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分級;其分級基準、等級變更申請、義務內容、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此處提及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即為資通安全署發布的《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公務機關與特定非公務機關需要依照此分級辦法所定的應辦事項進行辦理,日後將會有專門的文章介紹此辦法。
與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規範大同小異,主要有以下不同:
注意!此處寫的是「得」,所以重大資安事件發生時,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還是有不公告事件內容、不公告因應措施、不提供協助的權力。